即使考虑到判决主权原则也应立
执行谴责。 为了清楚起见,这并不是一个简单地将陪审团简化为无法获得的权利或绝对能力规则的问题。主题比较复杂。 当然,先天不可获得的权利的存在破坏了应渗透到这些权利中的解放观念。这是因为法律的建构必须是交流的、对话的,是平等者之间真正的协商过程,而不是不平等者之间的纵向强加。只要有足够的理由,特别是在当事人之间不对称的情况下,法律的无效性必定是法律本身的解释的结果。在当今时代——用卡诺蒂略的道德反思宪政主义的话来说,他的主导宪政主义的演变——面对复杂且不断变化的后现代问题提供现成的、完成的答案只会遭到质疑。简单的货物再分配议程逐渐被承认议程所取代。毫不奇怪,平等原则已经在社区的平等尺度上形成。在这种情况下,必须认识到陪审法院是一个复杂的机构,具有政治、社会和法律影响。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陪审法院的管辖权只是其具体表现之一。放弃大众判断的不可行性渗透到陪审团 电话号码数据库 作为刑事司法分配的民主模式的理解中,这是人民主权的历史表现,其症状起源:随着大宪章的授予,英国推翻了专制主义国家,由约翰·塞姆·泰拉 (John Sem Terra) 国王制定,在法国,面对 1789 年革命,这是打击司法贵族的一种手段。尽管具有相同历史背景的陪审团制度在巴西并没有被隔离,但原陪审团的合法选择是显而易见的,表现在将那些最违反法律利益的犯罪行为归于陪审团的管辖权。亲爱的系统,祖国,无论人类的生命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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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个意义上说,陪审团放弃审判构成了对人民主权本身的颠覆,再次确定其制度保障方面并不赋予其纯粹被告人主观权利的特征。再说一遍:这不是个人服从政治论证的问题,这是德沃克完整性理论长期拒绝的假设,而是陪审团以全球方式理解的问题:作为一个程序,伴随着特殊的原则,而是被告人的基本程序权利,是对其惩罚权的限制。然而,作为一种应用于刑事司法分配的行使人民主权的法律制度和模式,它不利于无动机的可用,可以说,一时兴起,无论是被告本人,还是国家原告或国家-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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